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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投资热潮延烧到多种虚拟通货的交易,但因透过去中心化的交易平台,且多有繁复的密码把关,即使是配偶或亲人可能都难以察觉。若持有人离世,这些资产会被列入遗产吗?
文 /余佳璋
老公生前未交代 虚拟资产石沉大海
志明不幸因车祸骤然离世,太太春娇想起志明生前曾无意间透露自己有投资比特币等虚拟通货(俗称虚拟货币),且获利甚丰,春娇不知是否能取得这些财产。由於志明走得突然,未留下任何名下虚拟通货的相关资料,春娇向国税局调阅志明的财产资料,也看不到任何虚拟通货的交易所得资料,致使春娇不知从何确认志明名下是否真的有虚拟通货,也不清楚能否将之列入遗产清册,或计入配偶剩余财产计算范围。
虚拟通货交易有所得理应被课税
从 2009 年比特币(Bitcoin) 创世区块诞生以来,全世界已经有数千种虚拟通货,以可公开交易的加密通货方式在流通。目前依我国主管机关的认定,虚拟通货可分成两大类型,一是具证券性质者,另一类则为非证券性质的虚拟通货。前者为经金管会核准具有价证券性质的虚拟通货(即发行代币募资,又简称 STO),其交易应课徵证交税,但我国目前尚无业者申请 STO。後者则为大家所熟知的比特币、以太币及狗狗币等热门虚拟通货。
建业法律事务所合夥律师李育铮分析,目前该类型的虚拟通货大部分被当作投资商品,故我国主管机关认为虚拟通货不是货币,而是一种数位虚拟商品。又因虚拟通货本身为可交易的商品,一旦交易产生利得,自应列入个人财产交易所得而课徵综合所得税;同时其交易可能发生於境外,交易所得会被列为海外所得,而可享有每年 670 万元的免税额。
如上所述,只要虚拟通货交易有所得理应被课税,但目前实务上个人因虚拟通货交易而被课徵所得税的案例非常少,主因为虚拟通货交易不似股票等证券有集中交易制度,没有公开的交易记录可供追查,造成税捐稽核上的因难。
及早交代虚拟资产状况 避免财富永沉矿场
目前虚拟通货的主要交易方式,除选择透过虚拟通货交易所(如现代财富科技 Maicoin、币托科技 BitoPro)建构的交易平台进行「场内交易」外,亦可自行找到愿意移转虚拟通货给你的人,透过私下协议、磋商方式进行「场外交易」。
李育铮指出,在场内交易部分,因应去年《虚拟通货平台及交易业务事业防制洗钱及打击资恐办法》上路,主管机关要求各虚拟通货交易平台须采取实名认证制,故只要透过这些交易平台进行虚拟通货交易,主管机关即可藉由交易平台提供的资料清册掌握客户的交易所得情况进而课徵所得税;但若以场外交易方式进行买卖,因其隐私性极高,故欲追查其交易记录并予以课税恐有难度。
以志明生前购买虚拟通货的案例而言,本身为有价值的虚拟商品,理论上应可作为被继承的标的,或视为婚後财产而被计入配偶剩余财产计算范围。然因虚拟通货去中心化的交易特性,若持有人刻意隐匿投资状况,其继承人或配偶恐怕很难察觉相关财产资料。换句话说,如果志明生前没有留下清楚的资料,春娇想要查明实际状况有相当的难度。
李育铮强调,如果虚拟通货持有人是藉由电子钱包进行投资及交易操作,电子钱包本身即须透过相当繁复的私钥密码或助记词才得以进入,若持有人於过世前未能将电子钱包私钥密码或助记词告知家入或列入遗嘱中,且其又非透过完成洗钱防制声明的交易所进行交易,其继承人根本无从知悉被继承人有投资虚拟通货,更遑论能进入电子钱包,届时这些资产恐在「矿场」永久失联。
因此,虽然目前虚拟通货的投资人多属千禧世代,年纪尚轻,但李育铮仍建议有意长期持有虚拟通货的人,应及早将虚拟通货存在的方式告知其继承人或另一半,避免日後因突发的意外致使长期投资在一夕消失。
3 重点确保虚拟资产不会消失
- 重点 1:至合法且口碑较佳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 重点 2:保管好个人帐户及私钥密码。
- 重点 3:及早告知亲人或预立遗嘱交代虚拟资产状况,以免离世後亲人无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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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shutterstock / 责任编辑:Winny;内容纯属参考,并非投资建议,投资前请谨慎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