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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特有的本票制度已经存在逾 50 年,虽属常见的工商业活动方式,但近年来,本票屡遭地下钱庄、诈骗集团滥用,更有房客钻漏洞拍卖屋主的房子。该怎麽避免这类情况发生呢?
文 /余佳璋
名下房产竟被租客合法转卖
设籍台北市自宅的王先生因为经营事业需要,长期住在台中,子女也迁居海外,5 年前将台北市的房子出租,几年来遇到的房客都很正常,去年改由一对年轻男女承租,在签约当天与租客碰过一次面,之後就忙於自己的事业。
不料数个月後,王先生发现房屋竟遭拍卖,经询问房仲友人得知,可能遇上了「假租屋真卖房」的情况,疑似承租人伪签本票,且利用本票裁定制度,透过法院正当程序代收送达(即房客伪装「送达代收人」),再透过强制执行程序将房屋拍卖。王先生损失惨重,担心求偿无门,急着找律师商讨解决办法。
立法院财政委员会曾於 2018 年 4 月审议票据法修正草案,针对本票制度修正进行讨论,但根据金管会资料,2015 年地院受理本票裁定共 7 万 2,778 件,其中与地下钱庄暴力讨债有关的本票刑事案件数为 1,974 件,占整体的 2.72%,其他 97% 都属正常商业活动。由於比率甚低,政府在顾及法律平等适用原则下,倾向暂不修法,显示民众仍有留意本票制度问题的必要。
多数民众对於本票规定不熟悉,也不太了解使用的方式或时机,一般最常见的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钱,而债务人没钱时,会被要求签立本票,又或是买房子、车子、甚至找工作时,都可能被要求签立本票。依照规定,本票是指发票人用自己名义,签发一定金额,於指定之到期日,由发票人自己无条件支付签发的金额给予受款人或是执票人的一种票据。
建业法律事务所资深律师蔡宜静分析表示,由於票据法第 123 条规定:「执票人向本票发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得声请法院裁定後强制执行。」因此,持有本票之人可直接向法院声请本票裁定。实务上,法院在执行本票裁定时仅采「形式审查」,亦即只审查这张本票是否有效,若审查後认为有效,持有该本票之人就可以随时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
遭遇本票问题4 种方法自救
另外,法院在做出本票裁定以前,不会通知本票发票人,这也是有心者惯用的手法,让被伪造之人,例如案例中的房东王先生,经法院通知才知道发生什麽事情。而案例中承租人利用房东户籍地,也就是承租房屋所在地合法代收送达,导致房东无从获悉,因而难以做後续处理。
民众若遭遇本票问题,蔡宜静认为有 4 种方法可以自救:①提起确认本票债权不存在之诉:如果是被逼迫签立本票、或如案例里的王先生,本票遭他人伪造等情形,可依「非讼事件法」第 195 条第 1 项,於裁定送达後 20 日内,向裁定该本票的法院提起本票债权不存在之诉。
②提出抗告:如收到本票裁定,应检视本票上有无法律规定的应记载事项(金额、日期、发票人之签名等),如果没有,则可於本票裁定 10 日内提出抗告救济。
③声请停止强制执行程序:执票人得以本票裁定声请强制执行程序,而且强制执行程序不会因「确认本票债权不存在之诉」而停止,因此,发票人仍须向执行法院声请裁定停止强制执行。
④提出刑事告诉,以证实遭他人伪造:发票人如主张本票遭伪造,须由执票人负举证之责任。惟有例外情形,例如发生盗盖印章的情况,法院通常会要求发票人证明本票上印文是遭他人盗盖,通常也会出现证明困难的情况,因此就会提出刑事告诉,以厘清盗盖之相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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