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想让你知道】
亲自撰写遗嘱虽是普遍常见的订立遗嘱方式,然而,在数位时代的今日,许多人可能认为以电脑或手机软体等简便方式写下遗嘱,但若忽略了缺少法律效力将导致遗嘱无效。
文 / Money钱
订立遗产须符合法律规定要件,自书遗嘱未「亲笔」写恐无效
亲自撰写遗嘱虽是普遍常见的订立遗嘱方式,然而在数位时代的今日,许多人可能认为以电脑或手机软体等简便方式写下遗嘱亦能作数,忽略了缺少法律效力将导致遗嘱无效。
人夫电脑写遗嘱 小三竟「人财两失」
老王是某知名科技公司的高阶主管,名下资产颇丰,家中子女成年後也都各有不错发展,令人称羡。但老王婚外结识小莉并相恋,且小莉不断要求老王将部分财产留给她,於是老王预立遗嘱,以电脑缮打遗产分配内容,载明哪些遗产要留给小莉,并在缮打完成後列印成纸本,写上日期并签名,其中一份交给小莉保管。
老王日前因病过世,小莉提出这份遗嘱,主张她也是继承人之一,并向老王其他法定继承人提出分配遗嘱的诉讼,但法院判决驳回小莉分配遗产的请求。小莉无法理解,为何自己明明握有老王亲自签名的遗嘱,却会拿不到遗产……
亲自撰写遗嘱预留财产分配方式,可能是一般人普遍会想到及采用的方式,但因为遗嘱订立系「要式行为」,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才生效。建业法律事务所合夥律师李育铮表示,依《民法》第 1189 条规定,订立遗嘱有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密封遗嘱、代笔遗嘱及口授遗嘱等 5 种方式。案例中的老王亲自撰写遗嘱的内容,即属《民法》第 1190 条所规定的「自书遗嘱」,这是最方便、最节省成本,也最多人采用的订立遗嘱方式。
- 推荐阅读:
遗嘱订立系「要式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要件始生效
李育铮解释,依《民法》第 1190 条规定,自书遗嘱应符合下列 3 要件:①须「自书」遗嘱全文;②应记明遗嘱订立的年、月、日;③立遗嘱人应亲自签名。《民法》第 1190 条至 1195 条针对上开 5 种订立遗嘱方式应具备的要件逐一规定,且内政部「继承编登记法令补充规定」第 62 条亦强调遗嘱属「要式行为」,应按照《民法》所规定的方式为之,不依法律规定做成的遗嘱均属无效。
所谓的「自书」,依目前实务见解,系指立遗嘱人须亲自「手写」遗嘱全文,若透过电脑打字等方式即不符合「自书」的要件,在这个多数人利用电脑进行文书处理、甚少动笔手写的时代,这个要件最容易被忽略,未亲自书写遗嘱全文也成为遗嘱无效最常见的原因之一,这也是本文案例中法院判决老王用电脑打字再签名的遗嘱无效的主要理由。
李育铮分析,《民法》第 1190 条亦规定立遗嘱人须於遗嘱上签名,依目前实务见解,为了防止遗嘱遭他人伪造、变造,且便於日後进行笔迹辨识,所谓的「签名」仅限於由立遗嘱人亲自签名,若以「盖章」方式为之,会有遗嘱无效的问题。李育铮也提醒,如遗嘱仅记载年月而缺漏日期,该遗嘱的效力即存有争议。另外,若自书遗嘱过程写错字,《民法》允许立遗嘱人可直接在遗嘱内容中修改,但须於增减、涂改处注明增减、涂改的处所及字数,并另行签名,始生合法修改的效力。
至於现行网路世代以 FB、Line 等方式订立并发布遗嘱的做法,当然亦不符合《民法》第 1190 条所规定的要件。
- 推荐阅读:
遗产分配有特留分限制,非由立遗嘱人任意决定
针对老王特意在遗嘱载明分配部分遗产给小莉,李育铮认为,立遗嘱人虽可自行决定名下财产分配方式,但我国《民法》为保障法定继承人的权利,而有「特留分」的规定,即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应特别保留给每一位法定继承人的最低继承比例。因此,立遗嘱人在法律上并不能将全部遗产独留给某特定人,仍须按特留分规定保留一部份财产予每一位法定继承人,特留分以外的其余财产则可按照自己心意决定分配方式。
由此可知,遗产自由分配的范围仍有其法定上限,案例中的老王将部分财产指定给小莉,也就不见得有效,法院判决驳回凯莉分配遗产的请求,一部分可能是这个原因。
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新闻媒体所报导过的瞩目案例,长荣集团创办人张荣发在其遗嘱中指定所有遗产由四子张国炜一人继承,法院虽认定张荣发的遗嘱有效,但因侵害特留分规定,故依法其遗产并不能独留给张国炜。
- 推荐阅读:
6 种自书遗嘱常见错误
- 以电脑打字、列印後签名
- 写错字时直接以修正液涂改
- 请他人代写部分文字
- 未填上完整年、月、日
- 以盖章或盖指印取代签名
- 以 FB、LINE 等管道发布遗嘱
本文由授权转载
(图:shutterstock,仅示意/ 责任编辑:yuting;内容纯属参考,并非投资建议,投资前请谨慎为上)